危险品海事申报
危险化学品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或者在泪口过境作留,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应当在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
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际单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还应当按照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小理定期申报手统。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求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 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 申报内容应全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进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孙效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通运,防行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自签名确认的《集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前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装箱装箱证明书》。
申报单及有关单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呈交危险货物申报单,并提交有关单证。
一、申报单有两大类: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二、有关单证
托运人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时,应按实际情况提交如下单证: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凡托运包装危险货物都要提交由商检部门出具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的正本,该证明书有两种即“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如托运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其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